一、 章节基本内容
(一) 地位开放
以地位开放为原则,在“可使每一个人的状况得到改善”的基础上,以部分职务的不完全开放为例外。地位开放的理由不是功利主义的,即不是效率、利益导向的,不是因为所有人可以从职位中得利(如财富和特权)就必须对全部职位都予以开放。有时候,赋予某些不完全开放的职位以权力和利益,能吸引较高的人才和鼓舞较好的表现,反而可使每一个人的状况得到改善。但是保持地位开放仍是原则性的,人们不应该被禁止“体验因热情机敏地履行某些社会义务而产生的自我实现感”,不应该被剥夺人类的一种“基本善”。
(二)社会的基本结构与分配问题
社会基本结构是正义的主题。公平的正义中,社会是一种为了相互利益的合作冒险。社会基本结构是一个公开的规范体系,它确定一种能满足人们合理要求、合理分配的用于合作的活动方案与公开规范。社会首要的分配问题是基本权利义务的分配,是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以及以此为基础的合法期望的调节。在公平的正义的社会环境中,人们的权利被充分尊重,人们在公开的规范的限度内行动,并按照合法期望的约定根据自己的努力获得应有分配。
(三)纯粹的程序正义的内涵
纯粹的程序正义用于论述分配份额的问题。要这样设计社会系统,以便它无论是什么结果都是正义的。完善和不完善的程序正义的比较。
第一,完善的程序正义。举例“分蛋糕”,假定独立标准即公平的划分是“人人平等的一份”,抛开技术问题,程序是“让一人来划分蛋糕并得到最后的一份”,这种是完善的程序 ……此处隐藏5308个字……值多元的不稳定性挑战。程序应当被理解为基于反思理性而实现矛盾的动态平衡化的一种中介装置。因为真正合理的决定既需要尊重原则、坚持形式正义,也需要临机应变、考虑情境条件,所以必须容许裁量。程序正是一种允许一定裁量空间但又予以一定限制的机制,以缓解形式僵硬和实质不稳定之间的紧张关系。当实质正义方面的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时,有关决定只要符合程序要件就被认为是妥当的。
此处涉及对程序正义、实质正义、结果正义、形式正义诸概念的理解。形式正义即平等地对待平等之物,类似情况得到类似处理,同异由既定规范来鉴别。体现为制度确定的正确规范被一贯地坚持与公正一致地管理,并由当局恰当地给予解释。如果法官或权力者受性格或爱好等影响,不能坚持适当的规范或正确地解释法律法规,在形式上就是一种不正义。实质正义取决于制度的实质性内容是否做到平等待人,而不在于执行过程是否严格照章办事。其本质内涵不限于平等,还包含差异以及因地制宜、因时制宜的具体分析。形式正义和实体正义本质上都是一种结果价值,是对程序运行产生的结果所作的价值评价。程序正义则是一种过程价值,它体现于程序的运行过程之中,与程序产生何结果无关。
但是,程序正义与实质正义又是相互成就的。程序之设定必然包含与实质正义相关的预设。程序的正义以及程序之结果的正义即实质正义,都不可避免地包含着某些价值观念,其区别仅仅在于,是将这些价值观念应用于程序,还是程序之结果。而且,一种程序是否正义总是在某种程度上依赖于其结果,亦即实质正义。换言之,如果一种程序导向的结果与人们的价值观念相冲突,那么不管该程序的设计如何精巧并得到严格遵循,都不具备相应的程序正义。这就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理解,为何罗尔斯在后续的《政治自由主义》中,又发生了去程序化的转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