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车辆损失的检讨书(精选多篇)

时间:2023-06-03 12:36:13
单位车辆损失的检讨书(精选多篇)[此文共11911字]

尊敬的领导:

非常抱歉地给您递交这篇书信检讨,以深刻反省我在驾驶单位接送大巴的时候不小心将单位用车刮蹭的错误。

回顾错误,在这一次例行的接送任务过程当中,由于下雨路面湿滑,我又高速行驶,加上对于过弯路段不熟悉导致了车辆右侧与道路护栏发生刮蹭。我的错误虽然没有造成严重交通事故后果,可是也让车上乘客受到惊吓,也让单位车辆蒙受了不同程度的损失。

经过彻夜反思,我思考出造成我此次错误的原因:

第一,自信主义、经验主义,想当然的思想作怪。我总以为开了这些年的单位接送车辆,早已经对于车辆操控了然于胸,可是我多少忽略的天气状况的多变加上各地路况的复杂变化,对于车辆临时应变显得疏忽。

第二,犯了开车粗心疏忽的大忌。当时由于没有预想到路况临时有变可以产生了更多难以琢磨境遇,我依然以正常方式行事。而且没有考虑到路面有结冰等恶劣情况,在拐弯的时候没有降低车速,导致车辆略微打滑,造成了这次事故。

总之我的错误是严重的,后果是惨痛的,我要深刻反省。现在向您郑重保证:我今后再也不会如此犯错了。

此致!

第二篇:车辆停运损失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是否

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问题的批复

【颁布单位】 最高人民法院

【颁布日期】 19990129

【实施日期】 19990213

1999年1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

……此处隐藏11986个字……是否应赔偿的明文规定以及车辆贬值损失的难以确定性,从合理平衡侵权人与受害人利益角度出发,应严格控制谨慎对待车辆贬值损失赔偿的适用。

如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规定:已主张机动车维修费用等财产损失赔偿的赔偿权利人,又主张机动车贬值损失赔偿的,一般不予支持;但属于待售中或者运输中的新车受到损害等特殊情况的,可酌情予以赔偿。该规定将车辆使用价值的降低排除在了可获得赔偿的范围之外。我们认为,对于车辆主要部件严重受损,维修不能够真正恢复原状的,仍应考虑予以赔偿,但应持审慎态度,考察车辆使用价值减低的程度。值得注意的是,评估机构判断车辆贬值损失所考虑的因素,与法官所考虑的因素并不相同,评估机构关于车辆贬值损失的评估,主要是根据车辆在事故发生前的价值、成新率、修复费用、二手市场交易价格的下调等因素综合判断。而法官在判断贬值损失能否获赔时,其主要考虑的因素是维修后的车辆其损害是否达到一定程度。车辆的购买时间、所花费的维修费用等,并非法官判断该损失应否获赔的参考因素。故评估报告只能成为法官据以判断贬值损失是否存在的参考依据,是否该赔及获赔的金额还得依据损失的可补救性理论进行考量。当然,如果已经处于交易市场上的车辆受损,那么评估报告中关于车辆市场价值的降低

就成为法官判断车辆贬值损失的主要依据。但对于当事人主张其受损车辆系正在洽谈买卖事宜的车时,应严格审查其提交的证人证言、买卖合同等证据的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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