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委员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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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组织名称与地址
名称--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本委员会”)地址:
所辖区域范围:
第二条 本委员会是在本住宅区物业管理中代表全体业主、使用人合法权益的群众自治组织。
本委员会由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以下统称业主大会)选举产生。
第三条 本委员会的宗旨是: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物业管理政策法规,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实行业主自治管理与专业化管理服务相结合的方式,保障物业的合理、安全使用,维护本住宅区内的公共秩序,创造整洁、优美、安全、舒适、文明的工作和居住环境。
第四条 本委员会接受市和区、县(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五条 本委员会不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性活动。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业主大会是本住宅区物业管理权力机构。主要职责是:
(一)选举、罢免本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二)审定通过或修订本委员会章程和业主公约;
(三)听取和审议本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年度计划;
(四)改变或撤销本委员会的不当决定;
(五)决定住宅区内物业管理的重大事项。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组织机构第三章 业主委员会委员第四章 业主委员会会议第五章 经费与办公场所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此处隐藏10945个字……制印章、挂牌费;审计费;税费;必要的日常办公费用。
本委员会的经费来源包括:业主缴纳的经费;捐赠;经业主大会批准的其他收入。 未经业主大会批准,本委员会不得对外借贷、不得对外担保、不得从事赢利性活动。 本委员会应将每年度经费收支账目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将结果向业主大会报告并公告。
第二十四条本委员会办公用房应严格按规定用途使用,不得以任何形式抵押、转让、变更或出租、借用给本委员会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
第二十五条本委员会或委员如违反本章程对物业和业主造成严重损害的,业主大会有权罢免业主委员会或有关委员,受到损失的业主有权要求赔偿。
第二十六条业主委员会委员按400元/月.人补贴,副主任按600元/月.人补贴,主任按800元/月.人补贴,执行秘书按2500元/月的津贴标准补贴。根据工作情况实行奖优罚劣。业主委员会的费用单独列支,物业费的计算中包含此费用,费用补贴从业委会成立后,与新的物业管理公司签订合同后开始发放。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章程或本章程的修订经业主大会业主物业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投票权)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后生效。本章程未尽事项,由业主大会补充。业主大会通过的有关本章程的决定,是本章程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八条解散和罢免本委员会,须经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并到政府有关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制定和修订的本章程,应报物业服务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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