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深化、规范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加强农村民主政权建设,根椐《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04]17号)和《湖北省村务公开实施办法》,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实行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有利于发展农村基层民主,保障农民群众直接行使民主权利,进一步扩大人民民主;有利于充分调动广大农民群众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有利于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强化党员和群众对干部的监督,密切党群干群关系;有利于引导农村干部依法治村,正确执行党的群众路线和党的政策,按章办事,做好工作。
第三条 实行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坚持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推进农村民主法制建设,促进农村的改革、发展和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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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对拒不实行村务公开的村民委员会有关责任人,村民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程序罢免。
第五章 组织领导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对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定期研究部署,经常深入督促检查,并纳入干部岗位责任制,实行目标化管理。
第十七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经常对村务公开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在每季度开展一次自查的同时,听取群众对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的意见和建议,并将自查情况写出书面材料报县村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八条 检查验收工作。由县纪委牵头,县民政局主抓,县农业局、县农经局配合,对全县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情况进行年度抽查和检查验收。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