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村(社区)专职干部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村(社区)专职工作人员规范化、制度化监督管理,切实增强服务意识、责任意识和服务能力,不断提升群众满意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村(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具体包括村(社区)党组织书记、村(居)委会主任、村综合服务专干、村综合治理专干本土人才以及村(社区)其他专职工作者。
第三条 加强教育培训。党委政府原则上每年至少对村(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培训1次。培训结束,对任职能力进行测试,第一次测试不及格的给一次补考机会,补考再不及格的,发放务工补贴的80%,第二次补考不及格的主动辞职。
第十一条 严格会议请假制度。对无故不参加会议的,第一次全镇通报批评,第二次诫勉谈话,第三次予以组织处理或按规定予以纪律处分。请假须本人书面申请,村(社区)书记审查,报会议主持人同意方可请假。
第十二条 实行日常业务考核制度。对镇党委、政府安排的业务工作,村(社区)应安排专人负责抓落实,工作的落实情况由镇分管领导负责考核,对不按时完成的,第一次全镇通报批评;第二次诫勉谈话;第三次予以组织处理或按规定予以纪律处分。
第十三条 根据党委政府年初制定村(社区)年度工作综合考核办法,村(社区)工作分为基本任务、重点工作、交办工作等类别,进行综合考核评分,加减分值直接计入综合目标考核总分,严格按考核结果实施奖惩。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工作、安全稳定工作、计生工作以及镇分年度确定的中心工作,实行“一票否决”工作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