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服务中心行政审批大厅运行规范

时间:2023-06-24 19:39:26
政务服务中心行政审批大厅运行规范[此文共1666字]

济南市历城区政务服务中心行政审批大厅运行规范

第一条 为规范和监督进驻区政务服务中心行 政机关依法办理行政审批服务事项,提高办事效率,优化发展环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在中心受理、办理行政审批服务事项以及中心大厅窗口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中心以“公开、便民、廉洁、高效”为宗旨。实行“一号、一窗、一网”审批服务模式。审批服务事项实行审批内容、审批依据、办事程序、申报材料、承诺时限、收费标准“六公开”,方便群众办事,接受群众监督。

第四条 ……此处隐藏311个字……宋, SimSun; font-size: 21px;">第十三条 除即办事项外的其它审批事项,按承诺时限办结;本级初审需报上级审批的事项按承诺时限上报,上报期间不计入承诺时限。承办事项按规定应当公告的,公告时间可不计入承诺时限。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办理:

(一) 申请人撤回申请的;

(二) 申请人或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死亡或丧失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

(三) 申请人法人破产、解散、被注销的。

第十五条 批准文件、证书、执照等丢失后的补办,已办结审批事项的变更,以及年检、年审,均适用本运行规范。

第十六条 本运行规范由历城区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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