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林业局森林草原防火处行文工作及防火处公章管理制度
(2021年6月拟定实施)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森林草原防火处公文形式、格式及处理相关程序,建立公文处理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制度,提升处室人员办公能力及办文水平,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行文主要以省林业局、局办公室名义发文为主,森林草原防火处不得对外和对下行文。以省林业局和局办公室名义行文按照贵州省林业局发文相关审核程序办理,紧急程度、发文字号等以由局办公室核定,为便于工作需要,防火处工作提示和告知函件可加盖处公章下发林业系统和局直属有关单位。
(一)省林业局、局办公室名义行文流程:处工作人员拟写公文(使用文号的公文需上年度提前向局办公室上报文号需求,因其他临时工作需报送国家林业草原局和省委省政府的除外)--处长及业务负责人审核稿件--提交局办公室主任核定--局领导审批(报省委省政府重要文件需局主要领导批准)--局办公室套红盖章--处行文工作人员将制作好的文件推送收文单位。
(二)省林业局名义的便签便函行文流程:处工作人员拟写公文--处长及业务负责人审核稿件--分管防火处局领导签批--办公室加盖公章--处行文工作人员将制作好的文件推送收文单位。
(三)防火处便签便函行文流程:处工作人员拟写公文--处长及业务负责人审核签批--登记加盖处公章--处行文工作人员将制作好的文件推送收文单位。
第三条公文用纸及版面,用A4型纸,其成品幅面尺寸为210mm×2 ……此处隐藏1161个字……传、误传、延误。
(六)催办。及时了解掌握公文的办理进展情况,督促承办人员按期办结。紧急公文或者重要公文应当由专人负责催办。
(七)答复。公文的办理结果应当及时答复来文单位,并根据需要告知相关部门。
第十二条发文办理主要注意事项:
(一)复核。印发前应当对公文的审批手续、内容、文种、格式等进行复核;由处室负责人审核后提交局办审批,需作实质性修改的,由拟定人员退回后进行修改。
(二)登记。对复核后的公文,应当确定发文字号、分送范围和印制份数并详细记载。
(三)印制。公文印制必须确保质量和时效。涉密公文应当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场所印制。
(四)核发。公文印制完毕,应当对公文的文字、格式和印刷质量进行检查后分发(无特殊情况需通过贵州省政务内网推送和下发)。
第十三条 涉密公文由处室机要专职收发人员进行传递、保存、阅办,需要其他人员办理的,借阅后要及时归还。
第十四条 处室拟办所有公文,根据有关档案法律法规以及机关档案管理规定,及时收集齐全、整理归档。两个以上机关联合办理的公文,原件由主办机关归档,相关机关保存复制件。
第十五条防火处公章管理、使用。
(一)公章严格实行专人管理,保管人因公出差或休假期间,由处长指定其他人员负责管理。
(二)使用公章需填写印章使用申请或说明,经处长签字审批后方能加盖处室印章,处长出差期间委托其他处领导审批。
(三)加盖处室印章建立登记使用台账,使用前按照防火处印章使用登记表如实、详细填写。
第十六条本制度在森林草原防火处内印发,处室人员严格执行,具体工作由森林草原防火处处长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