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创新创业实践基地管理办法
(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国家大学生创新创业政策,规范******大学生创新创业实践基地(以下简称“实践基地”)建设和发展,结合我校学生创新创业教育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践基地旨在提高大学生团队或企业名义申报项目入驻,项目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当地产业发展导向,能够促进区域经济和学校发展;校外企业须为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运营主体成立并实际运营2年以上,注册资金不低于100万人民币。
第六条 对申请入驻项目的有关要求
1.项目应具有一定的创新性或良好的市场潜力,鼓励与专业相结合。孵化项目应立足于专业领域,以提高专业技能和创新实践能力为主要目的,对我校大学生自主创业具有典型示范作用。
2.无知识产权纠纷且具备一定成熟性。处于研发阶段的项目,应已拥有被认可的创新性较高的使用技术和经营构想,并有明确的市场应用目标;处于尝试阶段的项目,应有完整、合理及有效的市场经营计划。
3.如从事国家规定的特殊行业(如医药、医疗器械、邮电、通信、电力、农作物新品种及生物制品、公安及安全等)的项目,申请时有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批准证明和有关测试报告。
4.项目不能涉及以下范围:易燃、易爆、易产生有毒有害气体、易产生油烟、噪声、污染、有食品安全危险等。
第七条 申请入驻
申请入驻实践基地的个人、团队、企业以项目的形式于每年 ……此处隐藏1178个字……p>
第五章退出机制
第十五条 协议期满退出。入驻实践基地的个人、团队、企业与创新创业学院签订的入驻协议期满,办理相关退出手续。
第十六条 自动申请退出。入驻实践基地的个人、团队、企业因内部问题,负责人向创新创业学院提出退出申请,经审核,终止协议,办理相关退出手续。
第十七条 勒令退出。入驻实践基地的个人、团队、企业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基地可随时解除协议,勒令退出:
1.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学校的管理制度,违法开展经营活动的。
2.不服从实践基地管理,影响实践基地正常秩序的。
3.未经实践基地书面同意擅自变更入驻项目、项目负责人、注册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转让注册公司经营权的。
4.入驻期间,办公场所经常处于空闲或关闭状态,或占用办公场地开展与创新创业无关业务的。
5.擅自转租、分租、转让、转借、入股、或擅自调转使用及与他人共享将场地转租给第三方,或更改使用用途的。
6.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7.未能按有关规定或入驻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未能及时缴纳有关保证金和费用的。
8.负责人因退学被注销学籍的。
9.其他违反管理办法且情节严重的。
10.经学校大学生创新创业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认为不适宜在实践基地继续进行的。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大学生创新创业实践基地及入驻实践基地的个人、团队、企业。
第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遵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创新创业学院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