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行政复议受案范围
【内容摘要】: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案件的范围,它是行政复议制度的核心内容之一。伴随着法治水平的提高,行政机关行政管理职权日益加强,各类行政争议也不断涌现。然而,我国《行政复议法》所确定的行政复议受案范围具有一定的局限性,限制了相对人的权利。因此扩大行政复议受案范围,切实保障相对人的权利显得十分必要,这也是法治政府建设的必然要求。
【关键词】:行政复议 受案范围 具体行政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受案范围,是指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可以向行政复议机关请求重新审查的行政行为的范围,包括可申请复议的行政行为的范围和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事项的范围。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民主法治的进步,行政机关行政管理职权日益加 ……此处隐藏2208个字……">(二)将行政机关的内部行政行为纳入行政复议范围
行政复议法将行政机关的内部人事管理行为,如工资的升降、福利待遇、住房分配等均排除在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之外。有关公务员管理方面的法律制度现在已经基本建立,因此,我们要将行政机关内部的涉及其工作人员的基本权利的管理行为纳入行政复议受案范围之内,具体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公务员的录用、降级降职决定,这类行为分别影响公务员的职业前途、工资、福利等待遇,故涉及公务员的基本利益,不应排除在行政复议受案范围之外;另一类是公务员的免职、辞退、开除、强令退休等决定。因这类行为涉及公务员自身资格的存废,对公务员的人身关系有着重要的影响,故应当赋予公务员对这类行为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
(三)拓宽行政不作为争议救济渠道
在实践中,行政不作为的现象大量存在。然而,我国对不合法的行政不作为缺乏有效的法律救济。为加大对“不作为”复议的救济力度,建议引入“临时救济”措施。不管申请复议的最终结果如何,只要有人申请,就应该立即启动一种保全措施,促使行政机关及时履行申请人要求履行的某种职责。将行政不作为纳入行政复议范围,使行政不作为的弱势相对方得到有效的法律救济,对于消除腐败现象,抑制社会的弊端具有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