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海事部门是调查处理内河交通事故的行政主体

时间:2024-06-20 19:38:14
浅析海事部门是调查处理内河交通事故的行政主体[此文共3106字]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进一步明确了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在这一背景下,强调依法行政具有重大现实意义。近年来,我省内河水域翻船死人事故时有发生,因监管责任划分不清,以及社会维稳压力巨大等多种原因,出现未依法对内河交通事故进行处置的现象,主要是行政主体不符合依法行政的问题。为此,本文就处置水上交通事故的行政主体问题,谈一些粗浅认识,以期抛砖引玉,推进工作。

一、当前对内河交通事故的处置存在的不正常现象

在具体行政执法实践中,对内河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出现了一些不正常现象,主要表现为如下几个方面:

1、由政府组织调查,取代海事调查,海事人员被排除在外;

2、由政府指定公安、安监、交通等部门负责调查处理,海事人员不但插不上手,而且往往被作为调查的对象;

3、不是内河特大交通事故,也成立事故联合调查组,海事管理机构在调查组成员中充当配角,失去牵头和领导地位;

4、依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监部门的权利被扩大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未适用其规定,对水上交通事故当事人的处罚被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取代;

5、事故的调查结论不是由海事管理机构作出或也不采用海事机构事故调查技术结论作依据,《事故调查报告》不是由海事管理机构编写,调查报告中出现了不利于海事管理机构的言辞,调查报告公开的主体和对象被扩大化等。

二、内河交通事故和安 ……此处隐藏1970个字……河通航水域发生交通事故,由军事部门负责调查处理。c、军事船舶与非军事船舶在军港水域之外的其他内河通航水域发生交通事故,对非军事船舶的事故调查处理由海事管理机构负责。④、关于城市园林水域交通事故调查处理。  《内安条例》第九十四条规定,城市园林水域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如《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水上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06]6号),但是,有关船舶检验、登记和船员管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因此,城市园林水域发生的水上交通事故,不应由海事管理机构调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或授权的除外)。除了几种特殊情况外,尤其值得指出的是内河特大交通事故的管辖问题。由于特大事故伤亡多、社会影响大、原因复杂,在调查中除调查直接原因外,还要调查管理原因,根据《内安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十九条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海事管理机构只是政府调查组的成员之一,一般由海事管理机构牵头,抽调相关专业的专家组成专家组或技术组。可见,在特大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中,海事部门是以技术调查牵头人的身份,对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和责任从技术角度进行调查和认定。主要有四大职责:a、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b、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c、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d、向政府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当前,在处置内河交通事故中的一些非正常现象,削弱了海事管理机构的权威和法定职责,造成部分海事管理机构出现弱化事故调查处理甚至放弃事故调查处理职能的倾向。对此,各级海事管理机构要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不得擅自放弃事故调查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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