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工作中的大数据应用
当下无论是人们的生活方式、各机关的工作方式还是企业的经营活动,都在随着大数据、云计算、移动互联网、物联网等技术的成熟而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检察机关也顺应时代发展开始主动靠近“互联网+”。2017年5月,《检察大数据行动指南(2017-2020年)》由最高检审议通过,各地区积极响应,纷纷走向检察工作大数据运用的探索之路,为司法体制改革的推进添了一把高科技之火。但是我国检察工作的大数据建设从理论以及实际运用上来说,都处于相对不成熟的探索时期,所以大数据建设的过程也不是那么顺利,下文将介绍一些地区检察工作大数据建设的先进经验,并分析我国刑事检察工作中大数据建设存在的问题和提出相关建议。
一、部分地区检察工作运用大数据的先进经验
(一)攀枝花东区检察院全力打造“智慧公 ……此处隐藏1561个字……-size: 21px;">(三)人才、经费双重保障
检察机关内部要注重专业人才的培养,加强大数据应用培训,努力培养既懂业务又懂技术的复合型人才;在外部,检察机关可与高校合作,定向培养既懂检察业务知识又懂大数据应用知识的人才,也可面向社会招录优秀人才来充实检察队伍。内外合一、双管齐下,为检察机关打造一支素质过硬的数据分析师团队。不仅要学习大数据知识,还要组织检察机关干警实际训练,观摩操作大数据应用系统,提升干警大数据应用能力,争取做到人人会用,最大程度上实现检察工作的大数据运用。检察工作的大数据应用花费比较大,各地检察机关在依托现有项目资金下,要积极争取政府财政支持,保证大数据建设的资金到位。
(四)注重网络安全问题,防范风险
在大数据应用的背景下,数据安全、隐私安全等存在隐患,检察机关要采取严格的审批、审核制度,约束数据、信息的采集、录入、删除等阶段,预防信息泄露或者被盗取。检察干警所使用的移动设备要实现定制化、实名化。同时,通过加大教育力度,从思想上提升干警保护信息安全意识。对于故意泄露信息的,必须加大处罚力度,追究其责任。另外针对大数据系统要建立完善的访问权限制度,合理分配各级检察机关、各类人员的具体访问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