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集锦8篇)

时间:2024-02-04 06:22:29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集锦8篇)[此文共121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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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任期届满的两个月以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必须完成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如遇到不能进行选举的非常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可以推迟选举,延长本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

在非常情况结束后一年内,必须完成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

如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修改宪法;

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2、监督宪法的实施;

3、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4、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 ……此处隐藏11790个字……人事罢免案的权利。

(6)提出质询案和进行询问的权利。

(7)调查提议权。

(8)表决权。

(9)免责权。

2、会外职权

(1)与原选举单位保持联系权。

(2)视察权。

(3)召集临时会议的提议权。

(4)其它会议的列席权。

(5)参加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权利。

(6)原选举单位人大和人大常委会会议的列席权。

(7)人身特别保护权。

(8)代表特权。

篇八: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设主席团、主席、副主席,由主席团负责召集代表大会会议。

乡、民族乡、镇人大的职权主要包括:

(一)重大事项的审议、决定权

乡、民族乡、镇人大根据国家计划决定本行政区的经济、文化事业和公共事业的建设计划;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的财政预算及执行情况的报告;决定本行政区域的民政工作实施计划等。

(二)选举和任免、罢免权

乡、民族乡、镇人大有权选举或罢免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

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的候选人由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10名以上代表联名提出。

乡、民族乡、镇人大代表大会开会时,主席团或1/5以上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上述人员的罢免

案。罢免案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审议。

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

(三)监督权

乡、民族乡、镇人大审议乡、民族乡、镇政府的工作报告,撤销其不适当的决定、命令,有权罢免、撤销乡、民族乡、镇政府组成人员的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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