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

时间:2023-06-03 12:37:27
2020年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此文共2412字]

2020年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条、第八十条以及市政府安全生产网格任务职责分工编制本计划。

一、 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重要指示精神,牢固树立“红线”意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工作方针。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在“全、严、细、实”上下功夫,求实效,依法依规落实行业监管责任,保证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二、工作目标

一是全力推进安全生产:“五大”责任体系建设,监督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确保从业人员生命安全,免受职业危害,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发展。二是监督生产经营单位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晋级。

三、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情况及监督检查方式和频次

行政检查计划对象的生产经营单位基本概况。(表述监管生产经营单位基本情况)。在作业场所方面的行政检查,每两月检查1 次,年检查最少6次,最多12次;在职业安全健康方面的行政检查,每年进行 2 次行政检查。检查时,对书面检查、作业场所检查和职业健康检查可采取同时进行方式进行,必要时重点突出现场检查。每次检查 ……此处隐藏1269个字……的其他情况。

六、工作要求

监管执法人员应恪守下列要求:

(一)严格依法行政,规范执法行为。根据《安全生产法》和有关安全生产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和权责统一”的基本要求,要把计划行政检查和随机抽查对象关于遵守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情况一并开展检查;坚持权责法定的原则履行安全监管职责,实施监督检查,做到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案件事实认定符合客观真相、办案结果符合实体公正、办案过程符合程序公正。

(二)严格法律措施,下达法律文书。监管执法人员在执行行政检查计划时发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违法违章行为,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现场处理措施、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处罚措施。对采取的现场处理措施、行政处罚措施到期应进行复查的,按“谁检查、谁下文书、谁负责”的责任制及时组织复查;对复查仍未改正的违法行为依法及时进行立案查处。

(三)严守管辖权限,规范移交(送)行为。监督检查人员发现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应及时填写《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移交审批表》,经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分别审核和审批后制作《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移交处理函》,连同相关材料移送有权管辖的部门,并建立台帐做好登记备查;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依法制作《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经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分别审核和审批同意后连同涉嫌犯罪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涉案物品清单、有关检验报告或者鉴定结论、或其他有关涉嫌犯罪的证据材料移送同级公安机关,严禁越权管辖或以罚代刑。

(四)严格遵守执法纪律。始终做到忠于职守、坚持原则,严格、公正、廉洁、文明执法,努力维护好镇监管行政执法权威地位和队伍的良好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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