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计、质量监管协议书

时间:2023-06-21 06:22:31
设计、质量监管协议书[此文共4593字]

第一篇:设计、质量监管协议书

设计、质量监管协议书

甲方:辰溪县xx乡人民政府

乙方:辰溪县建设局规划办欧永道

为加快移民搬迁进度,高质量、高标准的完成随集镇搬迁移民房基础部分(地圈梁以下)的建设,经xx乡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甲方)与xx县建设局规划办欧永道(以下简称乙方)共同商议,现就随集镇搬迁移民房基础部分(地圈梁以下)的设计、质量监管及因地质变化而引发的设计变更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一、受甲方委托,由乙方负责xx乡龚家湾村、居委会两单位随集镇整体搬迁至青波浪新集镇共计144户个人移民房基础部分(地圈梁以下)的设计、质量监管及施工过程中因地质变化而引发的设计变更等。

二、由乙方向甲方提供80平方米(单户)、160平方米(合户)及在施工过程中因地质变化而引发的设计变更(基础超深处理)等三套设计图纸。

三、乙方必须对所设计的图纸负完全的法律责任,设计必须科学合理,如因设计原因造成房子质量问题的,乙方必须全权承担相应责任。

四、在甲方组织施工队伍进行施工时,乙方必须对施工队是否按设计要求施工及施工质量进行跟踪、监管,对施工过程中出现的各种设计问题,乙方必须及时进行处理。

五、由乙方配合甲方完成工程接受质量监管的各项程序,无条件提供受监所需的各项数据、图纸等。

六、甲方付与乙方设计费用总计捌仟元(8000)整,分两次付款,签订协议时付陆仟元(6000),工程全部完工时余款一次付清。 < ……此处隐藏3850个字……,进一步规范中药材及中药饮片的经营销售行为。

二、强化中药制剂及中药饮片生产的监督检查。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按照国家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中药生产监督检查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14〕457号)和国家局会同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中药饮片监督管理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14〕25号)的要求,加强对中药制剂及中药饮片生产企业购进中药材及中药饮片质量检验工作的监督,加大对中药制剂及中药饮片生产企业药品生产现场监督检查的力度。

三、加强中药材及中药饮片质量检验。国家局正在制定中药材及中药饮片二氧化硫残留量限度标准,在此之前,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设定工作时限,要求辖区内中药制剂及中药饮片生产企业制定二氧化硫残留量限度指标,作为企业物料检测内控标准。凡企业未按要求制定二氧化硫残留物检测内控标准或不按照内控标准对购进中药材或中药饮片进行检验的,其中药材或中药饮片不得用于生产投料。

四、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与配合。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主动与农业、工商、卫生等部门加强信息沟通与交流,及时通报中药材养殖、种植及加工过程中出现的硫磺熏蒸以及其他影响药材质量的问题,并积极配合相关部门采取措施,齐抓共管,综合治理,切实履行监管职责,确保中药制剂及中药饮片质量安全。

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中药材质量监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和情况,应及时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家局报告。

联系人:郭清伍、翁新愚

电 话:010-88330852,88330812

传 真:010-88330854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二○一一年五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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